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批准。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包含土地复垦有关内容,不再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