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环保、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