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