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安全生产、环保、公安、工商、水务、林业、海洋、监察等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执法工作。 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案件,地质矿产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