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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