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依法应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或者重大错误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