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勘查前探矿权人未将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批或者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比例缩减相应比例的勘查区块范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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