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四)停止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