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对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要求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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