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批登记,出让采矿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不符合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位于自然保护区等依法不能设立采矿权的区域范围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出让采矿权的; (四)矿山环境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出让采矿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出让采矿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