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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