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