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采矿权的出让方式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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