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采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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