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应当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