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需进行综合利用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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