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