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经依法批准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经依法批准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经依法批准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采矿权人变更名称和地址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