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从价从量的原则计征。采矿权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凭证;采矿权人不能提供的,负责征收的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消耗鉴定和价格鉴定结果,核定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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