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采矿期限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 采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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