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