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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