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