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