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