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