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