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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