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原则编制建筑用砂石土和其他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当符合全省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