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实施开采前办理下列手续: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并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依法办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预评价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前款规定的手续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办理完毕。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手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