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勘查期限、保留探矿权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 (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