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颁发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违法批准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四)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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