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开发行为不力,自然景观和地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