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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