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拒绝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勘查、开采工作年度报告或者虚报、瞒报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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