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等费用的,由负责征收有关费用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