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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