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