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