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开放有关信息平台和业务数据,将公民信用信息系统、健康信息系统、人口基础信息库以及有关用卡业务系统等,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对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