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与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