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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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科协。 省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科技团体)和市、县、自治县科协组成。 市、县、自...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所属科技团体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或者科普协会,并支持其开展工作和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
第六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设立、撤销、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八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科协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方案论证。
第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科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的有关工作,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对科学技术...
第十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科协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自然灾...
第十一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科协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学术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并参与对专业...
第十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科协积极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咨询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科...
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科协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或者研究会,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普及农业知识,传播先进适用...
第十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科技扶贫示范点,传授科学技术知...
第十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加强对企业科协的指导,提供科技信息,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科协引导所属科技团体与企业进行科技协作,引...
第十六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举荐科技人才,推荐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七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科协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帮助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科协可以建议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人民政府的拨款和补助;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根据当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科协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企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开展有偿服务。 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资助、捐赠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科协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产和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与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