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科协积极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咨询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科协协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活动,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