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科协。 省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科技团体)和市、县、自治县科协组成。 市、县、自治县科协由其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协组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