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所属科技团体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