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科协可以建议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