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等工作机制,全面推广绿色建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