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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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或者其他新型... 第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降低碳排放,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 第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落实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第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激励,适用本条例。 ... 第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方案中编制绿色专篇。 ... 第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突出本省热带岛屿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标准引领、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 第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的要求开展相应活动。 第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 第六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具有热带岛屿特色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 第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绿... 第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 第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民用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 第十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 第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的要求。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 第二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拆除时,应当采取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措施,对建筑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和...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结合本省热带岛屿特色,因地制宜应用隔热遮阳、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适宜技术。 ...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全过程一体化协同的绿色建造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推广装配式内装修,鼓励研发应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预制装修部品部件。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向市政基础设施拓展应用。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绿色建...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及城市信息模型技术,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绿...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 第三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科学布局场地和景观,合理选择乡土植物,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全省装配式建筑产能布局,推动设备制造、建筑材...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推...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绿色建筑执行更高的建筑节能和碳排放标准,降低建筑能耗,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农村自建住宅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户建...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对新...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第四十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绿色建筑活动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