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绿色建筑活动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 (二)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标投标,情节较重的; (三)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发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的; (四)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或者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在办理许可、备案、证明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 (六)一年内两次以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或者因出具虚假报告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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