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绿色专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验收时,未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符合要求却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